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京都动态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京都动态 JINGDU news
2·14情人节说法: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情人同居析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2025-02-14

首先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关联法条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关联法条

  第三条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随着时代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都市青年男女选择同居不婚,据民政部官网发布的《2024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610.6万对,离婚登记数为262.1万对,全国结婚登记数已持续下跌多年。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仍需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范,此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首先我们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简言之,三步走:

 

1. 约定优先原则

 

如果同居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来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

 

2. 无约定情况下的分割原则

 

如果同居期间未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未能达成一致,法院的处理方式如下: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应归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或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法院通常会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共同生活情况,包括同居时间长短和对共同生活的付出。

 

2)有无共同子女,尤其是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同居关系,法院可能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分割,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以后抚养费用的负担。

 

3)考虑对共同出资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但主要是由另一方实际经营,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

 

总之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妥善处理双方利益。

 

3. 社会价值观的弘扬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司法规则,还弘扬了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即法律优先保护依法登记结婚的男女及其家庭成员,对于未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一方不劳而获。虽然原则上认定个人的财产归属个人所有,但也会综合考虑一方在同居生活中对财产所做的贡献大小,对该方予以适当的倾斜。

 

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例如,小东和小华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经营一间咖啡厅,小东出资80%,小华出资20%,在财产分割时,首先会考虑出资比例,但如果店铺的经营主要由小东负责,店铺增值部分的收益也主要得益于小东的努力,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小东所占的份额,以体现其对财产增值的贡献。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即便您选择同居不婚,虽不受合法婚姻保护,但您也应该掌握响应的法律知识,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同时提醒您在同居期间,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作者:许俊律师

许俊,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余年,专注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律师,牵头编撰辽宁省首部婚姻家事案例汇编。多年来带领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受到好评,2023年其团队因反家暴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成绩显著获大连市妇联最美女性榜样集体荣誉称号。现担任大连市调解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个人曾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大连市三八红旗手、大连好人、大连市优秀律师、辽宁省优秀女律师、辽宁省优秀党员律师。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